“铁拳”行动     DATE: 2024-12-27 08:15:53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邱丹丹 记者张文章)2022年,铁拳福建省龙岩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行动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铁拳问题,重拳出击,行动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铁拳燃气安全、行动超期未检电梯等领域违法行为,铁拳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行动违法典型案件。近日,铁拳龙岩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行动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蛙 武平县立雄海鲜店被罚

2021年11月22日,铁拳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武平县立雄海鲜店经销的行动牛蛙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铁拳2022年1月5日,行动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铁拳牛蛙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2021年11月中旬、11月21日,当事人两批次共计购入牛蛙31.6斤,金额为278元。截至2021年12月23日,销售金额共计143元,获取违法所得143元。

武平县立雄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143元、罚款10.02万元的处罚。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指出,武平县立雄海鲜店销售的牛蛙属于在上述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类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及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规定了经营者采购时应履行上述义务,当事人在经营牛蛙时未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罚。

黄花鱼检出氧氟沙星 惠润贸易被罚

经抽样检验,龙岩市惠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黄花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涉嫌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黄花鱼对外销售了2.064kg(含抽样1.05kg),剩下的3.936kg自行销毁。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黄花鱼的货值金额为90.82元,获取违法所得90.82元。

龙岩市惠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添加了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6月10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90.82元、罚款10.01万的处罚。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指出,龙岩市惠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等超市经营近6年,理应知道《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即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而当事人却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当事人的处罚打击了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质量把关消极的态势,保护了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销售不合格柴油 上杭县云祥加油站被罚

2021年12月,上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上杭县云祥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柴油。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依法向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2年01月,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复检报告,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上杭县云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2022年5月9日,上杭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作罚款2.21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45元的处罚。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指出,通过成品油市场整顿,进一步加强了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的行为,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检验不合格电梯仍在使用 星浩物业被罚

2022年4月30日,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来自“e龙岩”平台的诉求信息,内容主诉为:2022年4月30日有人员被困在汀州红府望江居小区的电梯内。经核查发现现场有五台电梯均经检验不合格,并通过现场电梯监控确认当日该小区E区1号楼所属电梯有乘客。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福建星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长汀县汀州红府望江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管理该小区。该批电梯的安装及首次检验合格时间均为2020年1月17日。2021年1月14日,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对上述5台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1年2月4日向该局书面提交了对上述5台电梯的使用状态变更的报告,将使用状态由“在用”改为“停用”。至案发之日,上述5台电梯均未重新复检合格,但2022年4月30日仍在使用。

福建星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长汀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不合格的电梯,罚款3万元。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物业管理工作不到位,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查处,对物业管理公司规范使用电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白馒头非法添加糖精钠 连城县金清早餐店被罚

2021年10月29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抽检计划对连城县金清早餐店当天制作加工的70个白馒头抽取样品送检,经厦门中集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6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加工的白馒头添加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复配甜味剂,并使用复配甜味剂制作加工白馒头已有一个多月,白馒头销售价为1元/个,抽样当天制作加工的白馒头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本案的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70元。

糖精钠不在馒头可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1月30日,连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被查扣的复配甜味剂1.7斤;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5.01万元。

龙岩市市场监管局指出,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超范围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非法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张林保上一条:天津市和平区开展燃气具质量安全隐患专项检查下一条: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考核(学习)系统正式上线